漏缴专利年费后,到了恢复期,只要缴费就行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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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缴费是必要条件,不是充分条件

本文所引条文为《专利法实施细则》(2023 年修订,2024 年 1 月 20 日施行)

费用金额以缴费系统实时显示为准;涉案申请号已作脱敏处理

我们免费年费监控名单里挂着一件 2023 年发明专利(申请号 2023….X)。本周抓到的应缴费信息,摘录如下:

表 1 涉案专利的费用信息摘录(2026 年 10 月 22 日)

费用种类 应缴金额(元) 缴费截止日 费用状态
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2026-11-30 未缴
发明专利第 4 年年费 180 2026-08-20 费足
发明专利第 5 年年费 180 2027-03-22 费足
发明专利第 6 年年费 180 2028-03-20 未缴

申请人自己监控年费,经常会出现漏缴的情况。有意思的是,这件专利第4年年费和第5年年费费足,恢复权利请求费却显示未缴。

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,主要是因为申请人漏缴了第4年年费,逾期6个月(从申请日对应月日算)之后,收到权利丧失通知书之前,申请人缴纳了第4年年费、第5年年费和滞纳金。

由于缴费时,国知局还未签发权利丧失通知书,不会自动弹出恢复权利请求费。申请人就会认为已经完成了所有的费用,等权利丧失通知书下来,又会产生恢复权利请求费,就导致了第4年和第5年年费费足,恢复权利请求费未缴的情况。

如果不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,仍会导致专利权丧失!

有必要提醒的是,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费的同时:还要提交权利恢复请求书!否则,即便缴纳了恢复权利请求费,仍会导致专利权丧失!

附:恢复期常见问题 12 问

以下问题来自近期客户咨询,按被问到的频次排列。

问:年费和滞纳金都缴清了,为什么还显示欠一笔恢复费?
答:恢复费不是年费的附随费用。它对应的是“请求恢复权利”这个程序动作,触发点是《权利丧失通知书》。缴费页面只按“年费+滞纳金”计费,不会自动带出恢复费。这不是系统算错,是两笔费用分属两件事。

问:把 1000 元缴了,权利就恢复了吗?
答:不一定。《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六条第三款要求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、说明理由,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;缴纳恢复费是“还应当”做的另一项。只缴费,请求并未提出,权利仍在终止状态。

问:只提交请求书、暂时不缴恢复费,会怎样?
答: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: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,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,视为未提出请求。等于没提,而且这个“视为未提出”不可补救。

问:两个月从哪天起算?
答:自收到《权利丧失通知书》之日起(细则第六条第二款)。电子送达的,以文件进入电子系统之日为送达日(细则第四条第七款),不再加 15 天——只有邮寄送达才是发文日起满 15 日推定收到。

问:请求书里的“理由”怎么写?
答: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口径是“其他正当理由”。只写“疏忽”“忘记了”,通常难以成立。建议写客观事实:经办人员变动、缴费提醒未送达、缴费渠道故障、内部审批延误等,并附可核查的材料——审批单、银行汇款回单、往来邮件、系统截图都可以。理由是否成立由国知局判断,材料越具体越有利。

问:恢复费能减缴吗?
答:不能。《专利收费减缴办法》可减缴的是申请费(不含公布印刷费、申请附加费)、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、年费(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)、复审费。恢复权利请求费不在其中,1000 元全额缴纳。

问:滞纳金按 1200 元算,还是按我实缴的 180 元算?
答:按全额年费算。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,滞纳金按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 1 个月,加收“当年全额年费”的 5%。发明专利第 4—6 年全额年费 1200 元,恢复程序中按 25% 计即 300 元。费减减的是年费,不减滞纳金。

问:年费显示“费足”,是不是就没问题了?
答:不是。“费足”只说明该年度年费已缴,不代表权利有效。本案例中第 4、5 年年费都显示费足,权利却已因第 4 年逾期而终止。判断权利状态要看专利登记簿副本和国知局的通知书,不能只看缴费页面。

问:一件专利跨了两个年度,要补几年的年费?
答:看实际应缴而未缴的年度数量,不止一年的一并补缴,滞纳金按各年度分别计算。以缴费系统列出的待缴项为准,不要自行推算。

问:恢复之后,专利权是连续有效的吗?
答:恢复后继续有效,但恢复不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:终止公告已经公开,终止到恢复之间的权利空白客观存在。这段时间他人实施是否构成侵权,需要结合当时权利状态单独判断;涉及许可、质押、侵权诉讼或转让的,法律关系起点要重新梳理。

问:已经超过恢复期了,还有补救吗?
答:超过 2 个月,“其他正当理由”这条路径即关闭。此时要区分是否存在“不可抗拒的事由”——那种情形适用细则第六条第一款,可在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、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提出。两者都不成立的,专利权彻底丧失,只能重新申请,并注意此前的公开是否已构成现有技术。

问:恢复办完,怎么避免再来一次?
答:三点。用申请日周年日建立固定提醒——恢复不改变年费应缴日;核对费减备案是否仍在有效期,备案到期后按全额计算,容易缴少而构成“未缴足”;收到“视为撤回”“权利终止”类通知书,先看期限再谈缴费,通知书本身就是恢复期的起算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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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《专利法实施细则》(2023 年修订,2024 年 1 月 20 日施行)第六条、第四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、第一百一十六条;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服务指南。文中涉案申请号已作脱敏处理,费用金额以缴费系统实时显示为准。

附:恢复期常见问题 12 问

年费和滞纳金都缴清了,为什么还显示欠一笔恢复费?

恢复费不是年费的附随费用。它对应的是“请求恢复权利”这个程序动作,触发点是《权利丧失通知书》。缴费页面只按“年费+滞纳金”计费,不会自动带出恢复费。这不是系统算错,是两笔费用分属两件事。

把 1000 元缴了,权利就恢复了吗?

不一定。《专利法实施细则》第六条第三款要求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、说明理由,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;缴纳恢复费是“还应当”做的另一项。只缴费,请求并未提出,权利仍在终止状态。

只提交请求书、暂时不缴恢复费,会怎样?

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: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,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,视为未提出请求。等于没提,而且这个“视为未提出”不可补救。

两个月从哪天起算?

自收到《权利丧失通知书》之日起(细则第六条第二款)。电子送达的,以文件进入电子系统之日为送达日(细则第四条第七款),不再加 15 天——只有邮寄送达才是发文日起满 15 日推定收到。

请求书里的“理由”怎么写?

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口径是“其他正当理由”。只写“疏忽”“忘记了”,通常难以成立。建议写客观事实:经办人员变动、缴费提醒未送达、缴费渠道故障、内部审批延误等,并附可核查的材料——审批单、银行汇款回单、往来邮件、系统截图都可以。理由是否成立由国知局判断,材料越具体越有利。

恢复费能减缴吗?

不能。《专利收费减缴办法》可减缴的是申请费(不含公布印刷费、申请附加费)、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、年费(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)、复审费。恢复权利请求费不在其中,1000 元全额缴纳。

滞纳金按 1200 元算,还是按我实缴的 180 元算?

按全额年费算。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,滞纳金按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 1 个月,加收“当年全额年费”的 5%。发明专利第 4—6 年全额年费 1200 元,恢复程序中按 25% 计即 300 元。费减减的是年费,不减滞纳金。

年费显示“费足”,是不是就没问题了?

不是。“费足”只说明该年度年费已缴,不代表权利有效。本案例中第 4、5 年年费都显示费足,权利却已因第 4 年逾期而终止。判断权利状态要看专利登记簿副本和国知局的通知书,不能只看缴费页面。

一件专利跨了两个年度,要补几年的年费?

看实际应缴而未缴的年度数量,不止一年的一并补缴,滞纳金按各年度分别计算。以缴费系统列出的待缴项为准,不要自行推算。

恢复之后,专利权是连续有效的吗?

恢复后继续有效,但恢复不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:终止公告已经公开,终止到恢复之间的权利空白客观存在。这段时间他人实施是否构成侵权,需要结合当时权利状态单独判断;涉及许可、质押、侵权诉讼或转让的,法律关系起点要重新梳理。

已经超过恢复期了,还有补救吗?

超过 2 个月,“其他正当理由”这条路径即关闭。此时要区分是否存在“不可抗拒的事由”——那种情形适用细则第六条第一款,可在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、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提出。两者都不成立的,专利权彻底丧失,只能重新申请,并注意此前的公开是否已构成现有技术。

恢复办完,怎么避免再来一次?

三点。用申请日周年日建立固定提醒——恢复不改变年费应缴日;核对费减备案是否仍在有效期,备案到期后按全额计算,容易缴少而构成“未缴足”;收到“视为撤回”“权利终止”类通知书,先看期限再谈缴费,通知书本身就是恢复期的起算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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